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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5-07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9-039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华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为第三人,汉富美邦民间借贷纠纷案为被上诉人。
     华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20,921,208.9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华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
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汉富美邦民间借贷纠纷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准予上诉
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不承担因连带担保责任而引起的
偿债风险,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 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为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考试培训大厦(以下
简称“培训大厦”)施工合同纠纷案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 公司”)
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 01 执 474 号、(2019)黑
01 执 478 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考试培训大厦
    第三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更名为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建设”),并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华庭建设承担冠宇公司所有债权债务。
    培训大厦与冠宇公司于 2013 年 9 月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冠宇公司承包培训大厦《长岭湖度假村装修工程、给排水洁具、电气工程》和《长
岭湖康复中心和培训大厦长岭湖康复中心展厅工程》,因工程款项纠纷冠宇公司
就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向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哈尔滨市仲
裁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已做出终局裁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1)。因培训大厦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且培训大厦为工大高新的分公司,工大高新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
人。

       2、执行裁定内容
    (1)追加第三人工大高新为本案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培训大厦、工大高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
行人华庭建设清偿债务两项合计 20,921,208.95 元。


(二)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汉富美邦”)
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近日,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民事
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 127 号],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
    被上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被上诉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2018)京民初 27 号]:根据《公
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大高新为工大高总担保必须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工大高新已经完成上述法定内部决议程序。作为上
市公司,工大高新章程、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开渠道查询,汉富美邦未尽
审査义务,在未经工大高新追认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对工大高新不产生效力。
因此,汉富美邦关于工大高新对工大高总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涉
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4)。
    后汉富美邦向最高法提起上诉,2019 年 3 月汉富美邦基于自身原因自愿撤
回上诉。
   2、最高法最终裁定情况
    准许汉富美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 1,614,581 元,减半收取 807,290.5 元,由上诉人汉富美邦
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 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华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
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汉富美邦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最高法终审裁定,准许汉富美邦撤回上诉,一审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不承担因连带担保责任而引起的偿债风险,对公司
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无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