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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5-18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9-042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140,914,967 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财产被执行,将会对公
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
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19)
粵03执1358号《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方美凤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执行人:张大成
    被执行人: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和为”)
    工大高总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向方美凤借款 1 亿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
烟台和为、张大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借款逾期,方美凤于 2018 年 2 月诉
至深圳中院。2018 年 7 月 17 日深圳中院作出(2018)粤 03 民初 550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工大高总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方美凤偿还借款本
金1亿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1亿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8月3
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在2017年12月19日偿还的利息200万元应予扣
除);
    2、被告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张大成、烟台和为应就被告工大高总的以上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工大高总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方美凤支付保全担保
费84,000元、律师费100,000元。被告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张大成、烟台和为
对被告工大高总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方美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
    本案受理费708,466.6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工大高
总、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张大成、烟台和为负担。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6)及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
    二、执行裁定情况
    申请执行人方美凤因与被执行人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张大成、
烟台和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 140,914,967 元及利
息等。深圳中院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张大成、烟台
和为的财产(以人民币 140,914,967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三、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财产被执行,将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
机构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