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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5-21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9-045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判决/裁决阶段
     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23,472,452.40 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的建设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
润的最终影响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工大高新”)
近日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8)黑 01 民
初 589 号《民事判决书》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裁委”)[2018]
哈仲裁字第 1758 号《裁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黑龙江省国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秀建筑”)与哈
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博会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黑龙江省国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国秀建筑与红博会展于 2015-2017 年间分别签署 29 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
合同》,国秀建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 2018 年 5 月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141)。哈中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了(2018)黑 01 民初
589 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书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十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红博会展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国秀建筑工程款
18,760,050.40 元;
    (2)、被告红博会展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国秀建筑工程款
18,760,050.40 元欠款利息,欠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自 2018 年 5 月 30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
    (3)、驳回原告国秀建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8,161.02 元,由红博会展承担 134,360 元,由国秀建筑承担
3,801.02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红博会展负担。


    (二)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与哈尔
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
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
    1、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为公司
   分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公司)

    2010年开始,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订7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
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承建二被申请人发包的黄河公园影城等七项工程,
申请人已将上述工程施工完毕。2012年6月13日,二被申请人及哈尔滨工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用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作价1,443.45万元抵给申请
人;2012年7月20日红博商贸城以作价601.98万元房产抵给申请人,其中除一套
作价130.74万元房产能够办理产权登记外,其余抵债房产均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抵债协议无法履行,省七建向哈仲裁委申请仲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2)。哈仲裁委经过二次庭审,
作出了[2018]哈仲裁字第1758号《裁决书》。
    2、裁决书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1)、申请人省七建与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订立的《协
议书》中除山东海阳府邸二期金海翠林 29 栋 1 层 2 号房产(建筑面积:178.03
平方米,房产价款:1,307,452.00 元)继续抵偿同等金额的应付工程款外,其他
以房抵偿应付工程款的内容予以解除;
    (2)、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
申请人省七建工程款 4,712,402.00 元;
    (3)、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
申请人省七建工程款 4,712,402.00 元的利息 1,708,103.70 元(2012 年 6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被
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
    (4)、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
申请人省七建工程款 14,434,560.00 元的利息 5,330,208.44 元(2012 年 6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被
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
    申请人省七建预交的仲裁费用 216,561.00 元,由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
展中心承担。被申请人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承担的上述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红
博商贸城、会展中心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省七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
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