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7-24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9-054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诉讼阶段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47,700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判决,暂时无法确定对
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
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 01 民 931 号、
(2019)黑 01 民初 1033 号、(2019)黑 01 民初 1034 号、(2019)黑 01 民 1051
号、(2019)黑 01 民初 642 号、(2019)黑 01 民初 663 号、(2019)黑 01 民初 949
号《传票》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2019)黑 01 民 931 号、(2019)黑 01 民初 1033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告一:汉柏科技
被告二: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
被告三:工大高新
被告四:彭海帆
被告五: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A.(2019)黑 01 民 931 号:2018 年 2 月 9 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的应收
账款 1,569.60 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2018 年 2 月 11 日,浦
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 1,200.00 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 2018 年 8 月 1
日。2018 年 5 月,因汉柏科技部分债务逾期,其信用出现问题,浦发银行天津分
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支付应收
账款债权本金 1,569.60 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 1,200.00 万元本金及至实际
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
将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开庭审理。
B.(2019)黑 01 民初 1033 号:2017 年 12 月 14 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
的应收账款 3,925.19 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
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 3,000.00 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 2018 年 6 月 10 日。2018
年 5 月,因汉柏科技部分债务逾期,其信用出现问题,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宣布融
资提前到期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
请求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 3,925.19 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
3,000.00 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
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将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开庭审理。
2、(2019)黑 01 民初 1034 号、(2019)黑 01 民 1051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告一:汉柏科技
被告二: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
被告三:工大高新
被告四:彭海帆
被告五: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C.(2019)黑 01 民初 1034 号:2017 年 11 月 13 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
普天信息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 1,897.99 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
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 1,500.00 万元融资,到期日为 2018 年 5
月 5 日。因到期后普天信息未能将应收账款支付给原告,汉柏科技未能履行回购
义务及归还融资款项,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
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 1,897.99 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 1,500.00 万元本金
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后此案件转入哈
中院,案件将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开庭审理。
D.(2019)黑 01 民 1051 号:2017 年 10 月 19 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
信息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 2,736.00 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
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 2,000.00 万元融资,到期日为 2018 年 4 月 7
日。因到期后普天信息未能将应收账款支付给原告,汉柏科技未能履行回购义务
及归还融资款项,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支付
应收账款债权本金 2,736.00 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 2,000.00 万元本金及至
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偿还责任,各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将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开庭审理。
上述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
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
(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普天
信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2019)黑 01 民初 642 号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被告一:普天信息
被告二:汉柏科技
被告三:彭海帆
被告四: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2017 年 4 月 13 日,恒丰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额度为 20,000 万元。恒丰北京分行与彭海帆、工大高新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7 年 4 月 19 日,恒丰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
签订《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2017 年 7 月,汉柏科技与普天信
息共签订四份《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价款共为 9,840.72 万元。2017 年
9 月 22 日、2017 年 10 月 19 日,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根据双方签订的《保
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签订两份《保理合同条件表》,约定汉柏科
技将汉柏科技与普天信息签订的四份《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中汉柏科技
所有的债权(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2017 年 10 月 19 日分别将 2,400 万元和 7,600 万元两笔款项支付给
汉柏科技。2018 年 4 月 10 日,普天信息收到盖有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汉柏科技公
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全部转让)》,写明汉柏科技已将四份《汉柏
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恒丰银行北京分行。2018 年 10 月因
普天公司未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偿付任何款项,恒丰北京分行向天津市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普天信息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支付货款人民币 9,840.72
万元及违约金、判令汉柏科技、彭海帆、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各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的律师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1)。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将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开庭审理。
(三) 北京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汉柏”)与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誉高”)借款合同纠纷
1、(2019)黑 01 民初 663 号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誉高
被告一:北京汉柏
被告二:彭海帆
被告三: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明锐”)
被告四:汉柏科技
被告五:田坤
被告六: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信息”)
被告七:李日晶
被告八: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2018 年 4 月 9 日,北京汉柏与北京誉高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合同约
定北京汉柏向北京誉高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自 2018 年 4 月 9 日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止。同时北京誉高与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科技、田坤、汉柏信息分别签
订《担保合同》,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李日晶向北京誉高出具承诺函,承诺保
证被告偿还借款。2018 年 9 月因北京汉柏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北京
誉高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汉柏偿还北京誉高本金
10,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请求判令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科技、田坤、汉柏
信息、李日晶对上述判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判令工大高新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51)。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案件将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开庭审理。
(四)徐英捷与工大高新民间借贷纠纷
1、(2019)黑 01 民初 949 号案件当事人:
原告:徐英捷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三:张大成
2、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2017 年 5 月 15 日,公司向徐英捷借款 2 亿元,借款期间 2 个月,工大集团、
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 年 8 月 22 日,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该笔借款
延长 1.5 个月。2017 年 11 月 10 日,再一次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该笔借款延
长 3 个月。2018 年 5 月 31 日因借款逾期徐英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公司归还 2017 年 5 月 15 日向徐英捷借款本金 2 亿元及利息、罚息、
滞纳金、律师费等,工大集团及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依照原告实现
权力的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利息、本金的顺序予以支付(案件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6)。2018 年 8 月 23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取消该案开庭,并将
该案移交至哈中院,该案将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开庭审理。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
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