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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9-18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9-066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54,026,550.09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判决尚
       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工大高新”)
近日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 01
民初 10 号、(2018)黑 01 民初 1082 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 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诉公
          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哈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哈特科技”)
   2、诉讼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29 日,债务人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
“工大高总”)与中安百联签订了编号为 XYJK-2017009-01-JKHT 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民币 2 亿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工大高新与中安百联签订《保证合同》,
但未完成法定审议程序。北京哈特科技与中安百联签订的《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
因债务人违约,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北京哈特清偿借款本金人民
币 2 亿元及罚息等,哈中院于 2019 年 1 月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9 年 2
月 23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6)。
   3、诉讼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哈特科技对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执字第 0063 号执
行证书中“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00,000 元,以及自 2018
年 4 月 1 日开始按照 0.05%/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获得清偿之日止的罚金;2、借款
利息人民币 4,755,555.56 元(包括 2018 年 3 月 15 日应付借款利息人民币
4,000,000 元和 2018 年 4 月 1 日应付借款利息人民币 755,555.56 元),以及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开始,至该应付借款利息获得清偿之日止按照 9.6%/年计算的
复利,自 2018 年 4 月 1 日开始至该应付借款利息获得清偿之日止按照 9.6%/年
计算的复利;3、公证费人民币 580,000 元;”部分确认的工大高总的义务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2)驳回原告中安百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77,287.94 元,由被告北京哈特科技负担。

   (二)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建筑”)
          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被告一: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公司分公
司,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2010 年 9 月 11 日,红博商贸城作为发包方,潮阳建筑作为承包方,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潮阳建筑承包红博商贸城的黄河
公园工程项目。2018 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潮阳建筑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红博商贸城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并请求公司对红博商贸城所负的案涉
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12 月 4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9)。
    3、诉讼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潮阳建筑工程
款 54,026,550.09 元(其中包含质保金 8,018,457.10 元)。
    (2)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潮阳建筑逾期
支付工程款 54,026,550.09 元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为标准(其中 46,008,092.99 元工程款的利息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质保金
8,018,457.10 元的利息自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驳回潮阳建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35,324.02 元(潮阳建筑已预交 897,402.24 元),由潮阳建筑负
担 104,477.76 元,由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负担 330,846.26 元。
    现公司对此案件拟提起上诉。

    二、 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中安百联诉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公司为工大高总向中安百联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约定无效;潮阳建筑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公司
拟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
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