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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2019-12-20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19-079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新增诉讼金额:人民币 30,000 万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涉诉案件尚未
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
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 公司”)
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 01 民初 1708
号《传票》、(2019)黑 01 执 1918 号《执行通知书》、(2019)黑 01 执 2095 号《执
行通知书》及(2019)黑 01 民初 1027 号《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彼岸”)
    被告一: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
    2、诉讼事由
    2017 年 8 月,原告与被告一、张大成、被告二签订《融资协议》(编号:
BADDRZXY20170828 号),贷款期限为 18 个月,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贷款总成本为 13.5%/年,利息支付方式为每满 6 个月付息,6 个月的委托贷
款利息合计为当期实际委托银行贷款总金额的 5.5%。同日,原告、被告一、被
告二签订了编号为 BZHT20170828 号的《第三方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
与原告签订的《融资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828 号)及《委托贷款协议》
项下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 年 9 月 , 原 告 与 被 告 一 、 张 大 成 、 被 告 二 签 订 《 合 同 编 号
BADDRZXY20170828<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编号:BADDRZXY20170828-BCXY-1),
并约定:将《融资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828 号)相关条款的贷款金额人
民币 200,000,000.00 元修改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原告与被告一、被告
二签订《第三方保证合同》(编号:BZHT20170828-001 号)》约定:被告二为主
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为《融资协议》(编号:
BADDRZXY20170828 号)、《合同编号 BADDRZXY20170828<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编号:BADDRZXY20170828-BCXY-1)、《委托贷款协议》。
    张大成、工大高新对贷款本金及其它费用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会展中心
将其位于南岗区南直路 216 号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新闻中心的编号为黑(2017)
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 0099732 号的房产抵押至委托贷款银行名下。原告通过南洋
银行向工大集团指定账户总计发放贷款人民币 3 亿元。因工大集团未能按期支付
本金、利息等费用,深圳彼岸提起诉讼,并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数额以被告一实际贷款金额
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1%的标准,从实际收款日期分别
计算,计算至全部贷款到期之日的贷款利息为人民币 21,144,444.44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逾期利息数额(贷款逾期利息分两阶段计算,
第一阶段逾期利息以被告一实际贷款金额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 13%的标准,从逾期支付利息之次日起,计算至贷款到期之日的贷款逾期
利息为人民币 5,633,333.33 元;第二阶段逾期利息以被告一实际贷款金额人民
币 30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的标准,从全部贷款到期之次日起,
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即 2018 年 9 月 19 日的贷款逾期
利息总额为人民币 27,800,000.00 元;上述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 33,433,333.33
元);
    (4)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人民币 3,000,000.00
元、开具保函的费用人民币 286,000.00 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 3,286,000.00
元);
    (诉讼请求一、诉讼请求二、诉讼请求三、诉讼请求四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57,863,777.78 元);
    (5)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一、诉讼请求二、诉讼请求三、诉讼请求四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三所有的(2017)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 0099732 号
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
偿;
    (7)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彼岸申请追加张大成为本案被告四,要求其
对被告一工大集团债务在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
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五变更为“判令被告二、被告四对诉讼请求一、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三、诉讼请求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诉讼请求七变更为“本案
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 01 民初 1708 号《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开庭审理。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与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 1:汉柏科技
    被执行人 2: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 3:陈圆
    被执行人 4:彭海帆
    被执行人 5:田坤
    被执行人 6: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签订 A101117014 号《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 3,600.00 万元,期限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后双方对借款签订《展期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展期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对此项借款提供担保,田坤作为彭海帆
配偶,以其与彭海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
签订了《抵押合同》,汉柏科技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以普天公司应收账款
做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汉柏科技未能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交行天
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哈中院
于 2019 年 7 月做出了(2019)黑 01 民初 9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056)。
    3、案件的进展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向哈中院申请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 01 执
1918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前述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19)黑 01 民初 95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申
请执行费用。
    (二)董蓓与工大集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董蓓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成投资”)
    被告三: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
    被告四: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告五:工大高新
    2、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一工大集团签订《哈工大集团 2017 定向融
资计划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投资 100 万元,投资
期限为 12 个月,年化收益率为业绩比较基准 8.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
被告五对此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 年 6 月 12 日原告向被告一汇款 100
万元人民币。2017 年 6 月 23 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哈工大集团 2017 定向融
资计划成立告知函》,明确融资计划成立,同时,原告借出款项于同日开始计算
利息。融资到期后,因被告一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本息,原告于 2019 年 6 月向
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5)。
    3、案件的进展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哈中院作出了
(2019)黑 01 民初 999 号《民事调解书》:
    (1)被告工大集团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前给付原告董蓓 1,159,083.33 元
及利息(以 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24 日按年利率 8.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
    (2)案件受理费 15,231.75 元,减半收取 7,615.88 元,由被告工大集团负
担;
    (3)被告工大高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董蓓向哈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第(2019)
黑 01 执 2095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19)黑 01 民初 999 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
费用。
       (三)陈桂兴与工大集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陈桂兴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通成投资
    被告三:工大高科
    被告四:工大高总
    被告五:工大高新
    2、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一工大集团签订《哈工大集团 2017 定向融
资计划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2017 年 4 月 18 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 500
万元人民币款项。2017 年 4 月 20 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哈工大集团 2017 定
向融资计划成立告知函》,确认原告投资 500 万元,投资期限为 18 个月,年利率
8.8%。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对此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一
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和 2018 年 4 月 20 日分别支付发利息 220,602.74 元和
219,397.26 元;原告的投资到期后,因被告一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本息,原告
于 2019 年 6 月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
    3、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第(2019)黑 01 民初 1027 号《民事调解书》,当事
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工大集团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陈桂兴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 509,917.81 元(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自 2019 年 6 月 18 日起
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8%计算;
    (2)被告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被告通成投资、工大高科、工大高总对本调解书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
连带还款责任;
    (4)案件受理费 52,119.42 元,减半收取 26,059.71 元,由被告工大集团、
通成投资、工大高科、工大高总、工大高新负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涉诉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
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