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新: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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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市佥 杜律 师事务所
关 于 哈尔 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股份有 限公司
20zO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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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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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自钜钭乇`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年 修订)》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l,l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哈尔滨工大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l,l的 规定 `指派律师对
″
公司于 ⒛⒛ 年 4月 15日 召开的 ⒛⒛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
″
股东大会 )进 行现场见证 `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 括 :
1.《 公司章程》 ;
2.公 司 ⒛⒛ 年 3月 31日 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编号为的 ⒛⒛ˉ
o乃 的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
议决议公告》 i
3.公 司 2∞ 0年 3月 31日 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编号为 ⒛⒛-
033的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陇 0年第三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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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4.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5.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等 :
6,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
7,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 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氵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KKa殳 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并
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同其他会议文件
`随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此以外 经本所同意 `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未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见证和核查验证 `现 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
下: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及 《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由 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⒛⒛ 年 4月 15日 上午 10点 0O分在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398号 21层 会议室召开。
2,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 2∞ 0年 4月
15日 上午 ⒐159∶ ⒛ 15:OO;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1:30`13:OOˉ
`9:30△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zO⒛ 年 4月 15日 上午 ⒐15至 ⒛⒛ 年 4月 15日 下午
15∶ 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 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 《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确 认现
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OS,1OO股 0.1165%。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 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ω7名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29,盯 1,∞ 7股 `占 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511%。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股
″ ″
东以外的股东 (以 下简称 中小股东 )共 ω9人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6,197
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
综上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人数共计 609人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0%,1” 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杈股份总数的 12.甾 %%。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 `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 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泡眭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 所
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 股东大会
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 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
`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
证 J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3.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网 络投票结束后 `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 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宣 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KKg殳 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 议了以下议案 :
1.《 关于公司签订 《还建房产补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泌庸况 :同 意 121,138,387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
的 92.41陇 %;反 对 9,913,01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杈股份总数的
7.56” %;弃权 ⒛,sO0股 `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中小股东表决庸况 :同 意 121,138,387股 `占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 %;反 对 9,913,010股 `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6” %;弃 权
⒛,80O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就本议案 `公 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作为关联股
东`已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通 过。
金杜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 《 共和国公司法》、
《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 无正文,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工大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
份有限公 司 ⒛⒛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
锰渺窟
北 京市 经办律 师 :
谢元 勋
毛 贺
负责人 :
王 玲
二 ○二 O年 四 月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