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4-27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20-047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 19,840.00 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尚
未决定是否上诉。公司依据(2019)黑 01 民初 949 号《民事判决书》,按照 6%计
提了利息,按照 18%计提了罚息,并根据判决计提了相关费用。截至到本公告披露
日,对公司 2020 年度的利润影响金额为 2,574.07 万元,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暂
无法确定。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
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 01 民初 949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9)黑 01 民初 949 号案件当事人
原告:徐英捷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三:张大成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15 日,公司向徐英捷借款 2 亿元,借款期间 2 个月,工大集团、
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 年 8 月 22 日,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该笔借款
延长 1.5 个月。2017 年 11 月 10 日,再一次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该笔借款延
长 3 个月。2018 年 5 月 31 日因借款逾期徐英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公司归还 2017 年 5 月 15 日向徐英捷借款本金 2 亿元及利息、罚息、
滞纳金、律师费等,工大集团及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依照原告实现
权力的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利息、本金的顺序予以支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2019 年 7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及《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4)。2018 年 8 月 23 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取消该案开庭,后将该案移交至哈中院审理。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接到哈中院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英捷借款本金 19,840
万元及利息(以 19,84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罚息(以 19,84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英捷律师费
8,476,640 元;
3、被告工大集团、张大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徐英捷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1,496,956.53 元,由被告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张大成负担 1,254,743.20
元,由原告徐英捷负担 242,213.3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工大高新、工大
集团、张大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尚未决定是否上诉。公司依据(2019)黑 01
民初 949 号《民事判决书》,按照 6%计提了利息,按照 18%计提了罚息,并根据判
决计提了相关费用。截至到本公告披露日,对公司 2020 年度的利润影响金额为
2,574.07 万元,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暂无法确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
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