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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2020-08-21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20-082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新增诉讼金额:32,097,600 元及违约金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司涉诉案件均为公司原子公
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公司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公司已在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此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本次涉诉案件
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
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 01
民初 511 号《应诉通知书》及(2020)黑 01 执 772 号《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被告一: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
    被告二:汉柏科技
    被告三:彭海帆
    被告四:工大高新
    2、诉讼理由
    2017 年 4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被告二
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2 亿元,有效期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同日,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被告三、被告四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
上述费用的各项税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7 年 4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
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2017 年 7 月 31 日,被告二与被
告一签订两份《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约定被
告一自被告二处共购买 OPZ00N 数据中心交换机 432 台,产品单价 74,300 元,两
份合同总价款共为 32,097,600 元,付款方式为货物验收合格后 180 日内以 TT/商
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方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付清,并约定买方逾
期付款的,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 3‰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2017
年 10 月 17 日,被告一在两份合同对应的两份货物签收单上盖章收货。2017 年 10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二根据双方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
签订《保理合同条件表》,约定被告二将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
中被告二所有的债权(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据《保理服务合同》
及《保理合同条件表》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将 76,000,000 元款项支付给汉柏科
技。2018 年 4 月 10 日,被告一收到盖有原告、被告二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书(适用于全部转让)》,写明被告二已将两份《销售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
原告。
    近日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哈中院提起诉讼,此案件将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开庭审理。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32,097,6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为
4,429,468.8 元。违约金以人民币 32,097,600 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
计算违约金,自 2018 年 4 月 15 日开始计算,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判令被告二上诉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之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二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暂共计
36,527,068.8 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汉柏科技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陈圆
    被执行人:彭海帆
    被执行人: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
汉柏科技提供贷款 5,200.00 万元,期限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9 月 29 日。
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同时田坤作为彭海帆配偶在《保
证合同》“共有人声明条款”中共有人签字处签字,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
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汉柏科技未能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交行天津分行提
起诉讼,哈中院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作出了(2019)黑 01 民初 80 号《民事判决
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于近日作出(2020)黑 01 执 772 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 01 民初 80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
义务;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涉诉案件均为公司原子公司汉柏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公司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已在 2019 年度财务报表中对此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本次涉诉
案件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
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