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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补充公告2020-09-10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20-087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 公司”)
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按照相关要求,现对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时
间补充说明如下:
    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
中院”)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签发的(2020)黑 01 民初 591 号《应诉通知书》和
《传票》;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
法”)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签发的(2018)京民初 104 号《民事判决书》;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哈中院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签发的(2019)黑 01 民初 1707
号《民事判决书》、(2019)黑 01 民初 1708 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告三: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四:张大成
    被告五:大华新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2、原告起诉理由
    2017 年 7 月 7 日,原告与工大高新签订了编号为 201730000046-1 的《典当
合同》。合同约定,工大高新以其所持有的存货作为当物,向原告申请最高额度
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质押典当贷款,最高额期间为 360 日,即自 2017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 日止。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张大成为上述典当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典当期满后,因工大高新未能按期赎当,原告提起诉讼。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富时公司”)与工
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华富时公司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工大高总
    被告三:工大高新
    2、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6 月 29 日,工大集团与新华富时公司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发行“新华富时工大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新华富时工大 2 号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融资 7.5 亿元人民币,工大高
总、工大高新为其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上述资管计划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投资期限届满,
因工大集团未按照《回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回购价款,原告向北京高法提起
诉讼。
    3、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7 日收到北京高法《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 104
号,判决工大高新对工大集团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债务的部分,
向新华富时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工大高新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
大集团追偿。
    (二)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
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9)黑 01 民初 1707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彼岸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四:三河市华燕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五:张大成
    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
    2、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24 日,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张大成、工大高新四方签订《融
资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524 号),约定:深圳彼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
工大集团发放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金额不多于人民币 40,000 万元,工大高
新、张大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2018 年 5 月 3 日,深圳彼岸向工大集团宣
布全部债权已提前到期,因工大集团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18 年 9 月,
深圳彼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转入哈中院审理。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彼岸自愿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哈中院认为,深
圳彼岸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2019)黑 01 民初 1708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彼岸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被告四:张大成
    第三人:南洋银行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 28 日,原告与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签订《融资协议》
(编号:BADDRZXY20170828 号),约定:贷款期限为 18 个月,贷款金额为人民
币 20,000 万元,贷款总成本为 13.5%/年。工大高新为工大集团向深圳彼岸的借
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 年 9 月,原告与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签订
《编号 BADDRZXY20170828 号<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贷款金额人民币
20,000 万元修改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工大高新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张大成、工大高新对贷款本金及其它费用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
证,会展中心将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 216 号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
0099732 号的房产抵押至委托贷款银行南洋银行名下。2017 年 9 月,深圳彼岸通
过南洋银行分三笔向工大集团指定账户总计发放贷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因工
大集团未能按期支付本金、利息等费用,深圳彼岸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彼岸自愿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哈中院认为,深
圳彼岸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上述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
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新增涉诉案件金丰典当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尚未审结;新华富
时公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工大高新对工大集团不能
清偿法院判决的第一、二、三项所确定债务的部分,向新华富时公司承担二分之
一的赔偿责任,工大高新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大集团追偿;深圳彼岸与工
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深圳彼岸自愿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此案件已判决
尚未生效。基于上述原因,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上述案件的欠款本金,
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