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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关于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9-11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20-088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子公司及分公司所处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2400 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
确认了本次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案件调解结果尚未履行完
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9 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
(2020)黑 01 民初 1433 号《民事调解书》,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收到哈中院(2019)
黑 01 民初 1432 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2020)黑 01 民初 1433 号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申菱环境”)与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博物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申菱环境
    被告:红博物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 64.22%)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 年,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
称“红博商贸城”)与广东申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菱净化”,现已
注销,权利义务由原告申菱环境承继)就红博二期空调工程(第一标段)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暂定金额 20,000,000.00 元。2011 年 12 月 3
日,红博商贸城与申菱净化达成《补充协议书》,将原合同价款暂定金额调整至
40,000,000.00 元。同时,红博商贸城、申菱净化与红博物产达成《红博二期空
调工程(第一标段)补充协议书》,约定由红博物产承担红博商贸城发包人一切
权利义务,红博商贸城不再承担工程任何权力和义务,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前述
工程于 2016 年 5 月完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菱环境向哈中院递交了
《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
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3、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哈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红博物产于 2020 年 9 月 13 日前给付原告申菱环境工程款
5,195,164.50 元;
    (2)案件受理费 160,580.30 元,减半收取 80,290.15 元,由被告红博物产
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2019)黑 01 民初 1432 号申菱环境与红博物产、红博商贸城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申菱环境
    被告一:红博物产
    被告二:红博商贸城(为公司分公司)
    2、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菱环境与红博商贸城就哈尔滨红博商贸城项目于 2011 年至 2014 年陆续签
订了 8 份《合同书》,约定由申菱环境向红博商贸城供应空调机组及相关设备,
上述 8 份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66,869,223.00 元。后申菱环境与红博物产于 2016
年达成了《协议书》,约定红博商贸城拖欠申菱环境的货款由红博物产给付。后
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菱环境以《协议书》中未免除红博商贸城付款义务为由对红
博商贸城和红博物产提起诉讼,截至起诉时,尚欠货款 18,804,835.50 元。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71)。
    3、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哈中院主持调解,申菱环境放弃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1 )被告红博物产于 2020 年 9 月 13 日前给付原告申菱环境设备款
18,804,835.50 元;
  (2)被告红博商贸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案件受理费 134,629.01 元,减半收取 67,314.50 元由被告红博物产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本次案件的欠款本
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案件调解结果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
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