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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11-03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20-093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910,394,311.19 元本金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判决尚未生
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 2019)
黑 01 民初 96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被告三: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博会展”)
    被告四: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9 月 29 日“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公司作
为借款人与相关方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详见公司《关于红博会展信托受益
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5)。本次专项计划公司承
诺以红博会展未来 9 年的全部租金、管理服务费、停车费等商业物业租金收入为
上述信托贷款还款来源并提供质押担保;会展中心以其持有的红博会展房屋所有
权和土地使用权为信托贷款债务偿付义务提供抵押担保。本次专项计划管理人为
华林证券,专项计划实际收到认购资金 9.5 亿元,扣除保证金等公司实际收到
9.105 亿元。因公司未能在第三个信托还款日 2018 年 6 月 8 日及第四个信托还款
日 2018 年 9 月 10 日足额支付应付信托贷款本息,公司被宣布信托借款提前到期,
华林证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转入哈中院进行审理。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0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 01 民初 9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 被 告 工大 高 新 于本 判 决 生 效后 十 日 内给 付 原 告 华林 证 券 借款 本 金
910,394,311.19 元;
    2、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林证券利息 158,246.32
元,及自 2018 年 9 月 1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 910,394,311.19 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 8.5%计算);
    3、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林证券违约金 475,000
元;
    4、被告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林证券律师费 90 万元和
保全担保费 918,920.58 元;
    5、原告华林证券对被告红博会展根据案涉《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应
当给付被告工大高新的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中心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29 日止产生的全部租金、管理服务费、停车费收入等商业租金收入应收
账款在 1,990,191,7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如被告工大高新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华林证券对被告会展中心的位于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与红旗大街交角处商业及办公区部分的建筑面积
119559.76 平方米房产(证号:哈房权证开字第 201300929 号)和 82730.30 平
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哈国用(2014)第 03000035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证 号 : 黑 2017 哈 尔 滨 市 不 动 产 证 明 第 0041886 号 , 不 动 产 单 元 号
230103019005GB00003F0001000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
优先受偿,及原告华林证券有权收取上述抵押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案涉《转
让资产经营权协议》范围内产生的自 2019 年 7 月 3 日起的法定孳息;
    7、驳回原告华林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643,507.61 元,由被告工大高新、会展中心、红博会展负担
4,643,108.40 元,由原告华林证券负担 399.2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工
大高新、会展中心、红博会展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
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本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
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