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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工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1-15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 工新          公告编号:2021-003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51,064,957.43 元本金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20)黑 01 民初 2493 号诉讼案
件因原告撤诉,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
高新”、“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2020)黑 01 民初 511 号诉讼案
件为公司原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合同纠纷案件,
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 2019 年度财务
报表中对此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本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
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 2020)
黑 01 民初 2493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黑 01 民初 511 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20)黑 01 民初 2493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融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融信”)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宁波兴远联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7 日、2018 年 5 月 10 日、2018 年 5 月 15 日作为
出票人、承兑人向被告二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5 张,被告二于同日向被告三转
让背书上述 5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后,被告三向原告质押背书上述 5 张电子
商业承兑汇票,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了登记,票据总金额为人民币
2,647 万元。上述汇票到期后,长融信因票据纠纷向哈中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
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
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3、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融信向哈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哈中院依照法律相关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融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 175 元,减半收取 87.5 元,由原告长融信负担(已预交
184,984.71 元,退回 184,809.71 元)。
    (二)(2020)黑 01 民初 511 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被告一: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
    被告二:汉柏科技
    被告三:彭海帆
    被告四: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约定汉柏科技可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2 亿元,
有效期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彭海帆、工大高新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索
权保理)》;2017 年 7 月,汉柏科技与中教仪签订两份《汉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两份《销售合同》总价款共为 32,097,600
元;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根据双方签订的《保理服务合同(适用于有追
索权保理)》签订《保理合同条件表》,约定汉柏科技将两份《销售合同》中所有
的债权(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恒丰银行北京分行。2017 年 10 月,恒丰银行北
京分行将 76,000,000 元款项支付给汉柏科技。后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因合同纠纷
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向哈中院申请财产保
全,并变更了诉讼请求。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汉柏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保理融资本金 24,594,957.43 元、期内利息 487,595.03 元(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14 日)、违约金(自 2018 年 4 月 15 日起,以 25,082,552.46 元为基数,按日
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2)工大高新、彭海帆对本判决第一项的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汉柏科技、工大高新、彭海帆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4,435.34 元,由原告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负担 57,222.58 元;
由被告汉柏科技、工大高新、彭海帆负担 167,212.7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被告汉柏科技、工大高新、彭海帆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2020)黑 01 民初 2493 号诉讼案件因原告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
润无影响;(2020)黑 01 民初 511 号诉讼案件为公司原子公司汉柏科技合同纠纷
案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 2019 年
度财务报表中对此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本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
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