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中期报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刊登在1998年8月21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中期报告财务报表附注第4项中,本应列在(3)其他应收款项下的注释,错列在了(2)应收帐款项下,该注释为:“本帐户期末余额中有法人股股东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欠款53,836,694.07元”。 特此更正。 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