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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1999-10-28  

						                            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于十月二十六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1999]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规事实。
    1、蓝田公司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了沈阳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的批复》(沈土发[1995]61号)和两份土地证以及三份沈阳市人民政府地价核准批复,对沈阳土地局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公司土地作了违规处置,按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2、伪造了公司及下属企业三个银行帐户1995年12月份银行对帐单,共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占公司1995年财务会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额(4420万元)的62%;3、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对上述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公司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及股票上市之后,未作公开披露;4、1993年4月至10月,公司将全部内部职工股在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1995年11月6日至1996年5月2日公司已托管的内部职工股在沈阳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二、处罚决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二)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对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2、对招股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长瞿兆玉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3、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董事赵琰璋、吴惠昌、王焕成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

                                         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