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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生 态:诉讼事项公告 2002-08-30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
带责任。
    一、本公司因借款涉诉的重大事项
    1、本公司6月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荆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书,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洪湖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洪湖支行)诉本公司未能按
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一案,于2002年5月14日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洪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利息。
    (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工行洪湖市支行偿还逾期借款本金
2000万元的违约金。
    (3)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公司对上述(1)(2)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0.00元由本公司及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2、本公司6月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荆中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
书,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洪湖市支行诉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5月8日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
    (2)在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内,被告仍未清偿,原告可以抵押物新印铁生产
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36910.00元,财产保全费27400.00元,共计64310.00元,由被告负
担。
    3、本公司6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二中院)(2
002)二中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原告交通银行北京
分行三元支行(以下简称三元支行)借款一案于2002年5月21日开庭审理并判决
如下:
    (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三元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
并支付利息。
    (2)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三元支行律师代理费3万元。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判决中应付款项承担连带
责任。
    案件受理费136530.00元和诉讼保全费125520.00元均由本公司和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4、本公司7月收到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02)洪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
决书,就原告洪湖市财政局诉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借
款纠纷一案于2002年6月20日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
原告洪湖市财政局借款400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3万元,由被告负担。
    5、本公司7月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200
2〗沈民(3)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以
下简称沈河支行)诉本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一案于2002年6月24日开庭审理并
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沈河支行借款本金3300万元及截
止2002年5月20日的借款利息967825.00元。
    (2)上述款项,被告中国蓝田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本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960.00元,财产冻结经费169520.00元,合计398480.00元
,由被告本公司负担。
    6、本公司7月收到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02)洪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
决书,就原告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
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02年6月24日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被告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湖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1万元,由被告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承担。
    7、本公司7月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武民初字第109号民
事判决书,就原告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诉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
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6月28日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武
汉分行贷款296万元及利息。
    (2)由本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4810.00元由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8、本公司7月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荆中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
书,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洪湖市支行(以下简称洪湖农行)诉本公司的子公司洪
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湖蓝田)和中国蓝田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蓝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7月1日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的子公司洪湖蓝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洪湖农
行本金1350万元和利息。
    (2)被告本公司的子公司洪湖蓝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洪湖农
行本金500万元和利息。由中国蓝田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洪湖农行
本金540万元和利息。
    (4)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洪湖农行
本金500万元和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671.00元,财产保全费141329.00元,共计30万元,由本公
司子公司洪湖蓝田负担;中国蓝田对其中35010.00元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
    以上各案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均未上诉。
    二、本公司对外担保和因担保涉诉的重大事项
    (一)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为中国蓝田总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贷款8.5亿元提供
信用担保,其中本公司与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质押
5000万股本公司法人股)共同担保2亿元,本公司独家担保6.5亿元。明细如下:
    贷款时间                         金额
    2001.02.28-2002.02.27            1亿
    2001.05.30-2002.05.29            1亿
    2001.07.31-2002.07.30            1亿
    2001.09.28-2002.09.27            1亿
    2001.10.25-2002.10.24         5000万
    2001.10.25-2002.10.24         5000万
    2001.11.30-2002.08.29         5000万
    2001.11.30-2002.07.29         5000万
    另外2.5亿元在本公司因担保涉诉的重大事项中披露。
    2、本公司为中国蓝田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朝阳支行贷款5.7亿元提供
信用担保。
    贷款时间                          金额
    2001.04.25-2002.04.20             7000万
    2001.05.24-2002.01.30             7000万
    2001.06.29-2002.02.16             7000万
    2001.06.29-2002.03.26             7000万
    2001.07.15-2002.05.15             7000万
    2001.10.14-2002.08.14             7000万
    2001.10.15-2002.08.15             8000万
    2001.11.30-2002.09.29             7000万
    3、本公司为本公司子公司湖南临湘蓝田药业向中国农业银行湖南临湘市支
行贷款6284万元提供信用担保。
    4、本公司为中国蓝田总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安外支行贷款48
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时间2001.11.12,还款时间2002.02.11。
    5、本公司为中国蓝田总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贷款4700万元
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时间2001.11.05至2002.10.03。
    6、本公司为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支行
贷款12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时间2001.03.30至2001.09.30。
    以上担保资料均来源于中国蓝田总公司,担保合同均未约定担保期限。
    (二)因担保涉诉的重大事项
    1、本公司6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2342号第
2343号民事判决书,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朝阳支行)
诉中国蓝田总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本公司提供担保一案,于2002年3月28日开
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1)中国蓝田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工行朝阳支行偿付借款本金合
计1亿元人民币及利息合计544125.00元。
    (2)工行朝阳支行对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五千万股本公
司的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公司对上述第(1)项中国蓝田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受理费合计522741.00元和诉讼保全费合计503740.00元由中国蓝田总公司、
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2、本公司6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3295、3
296、3297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
朝阳支行)诉中国蓝田总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本公司提供担保一案,于2002
年5月24日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1)中国蓝田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工行朝阳支行偿付借款本金
人民币12500万元及利息合计633562.50元。
    (2)工行朝阳支行对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质押的五千万股本公司法
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公司对上述第(1)项中国蓝田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合计658198.00元,诉讼保全费合计629728.00元,其中中国蓝田总
公司、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522558.00元,保全费
503578.00元。剩余部分由本公司及中国蓝田总公司共同负担。
    3、本公司于2002年8月2日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字第134号传票
,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朝阳支行)诉被告中国
蓝田总公司借款逾期和被告本公司为中国蓝田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负连带责任,
农行朝阳支行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7000万元。
    (2)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贷款利息2508800.00元以及复利。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将于2002年8月27日上午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
    4、本公司于2002年7月8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
字第05372、05374号传票,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以下简称农
行朝阳支行)诉被告中国蓝田总公司借款逾期和被告本公司为中国蓝田总公司借
款提供担保负连带责任,农行朝阳支行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4亿元。
    (2)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贷款利息及复利246178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法院将于2002年9月1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5、本公司于2002年5月27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荆民初
字第82、83、84、85号传票,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湖南临湘市支行(以下简称农
行临湘支行)诉被告湖南临湘蓝田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和被告本
公司为湖南临湘蓝田药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负连带责任,农行临湘支行提出
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6284万元及利息。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6、本公司6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2073号民
事判决书,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安外支行诉中国蓝田总公司未能按
期归还借款及本公司提供担保一案于2002年3月26日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1)中国蓝田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800
万元及利息。
    (2)本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50010.00元,保全费240520.00元,由中国蓝田总公司与本公司共
同负担。
    7、本公司于2002年4月1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
字第3863号传票,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诉被告中国蓝田总公司借款
4700万元逾期和被告本公司为此借款负担保连带责任。
    8、本公司6月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经初字第573号民
事判决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和平建行)诉被告中国沈
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国合)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本公司提供
担保一案,于2001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沈阳国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200万元。
    (2)被告沈阳国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18万元。
    (3)被告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70910.00元,保全费61420.00元,计132330.00元,由被告沈阳
国合负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以上各案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均未上诉。
    三、本公司因合同纠纷涉诉的重大事项
    1、本公司6月收到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02)洪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
判决书,就原告卢圣金诉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拖
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02年5月21日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原告卢圣金工程款539568.29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0.00元,诉讼保全费3300.00元由被告负担14000.00元,
原告负担2000.00元。
    2、本公司6月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扬经初字第55号民事
判决书,就原告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羊集团)诉被告本公司子公
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
2年5月22日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蓝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牧羊集团加工价款2539137.20元。
    案件受理费22710.00元,财产保全费13215.00元,其他诉讼费2200.00元,合计
诉讼费38125.00元,由蓝田公司负担。
    3、本公司6月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2)益赫民二初字第166号民
事判决书,就原告湖南省益阳市华翔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
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一案于2002年5月28日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南
益阳市华翔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45980.00元;退还原告湖南益阳市华翔变
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到期质保金11883.00元,两项合计共1257863.00元。
    本案件受理费16800.00元,财产保全费6600.00元,共计23400.00元,由被告本
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各案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均未上诉。
    特此公告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