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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百货: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08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桂)法意字(2015)第 FG068-1 号

致: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
司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
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
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5 年修订)》、《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
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内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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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15 年 5 月 7 日上午 10:00 在南
宁市朝阳路 39 号公司南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永干先生主
持。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会议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
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均为 2015 年 4 月 2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10,363,85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6%。前述人员持有相关
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身份核查及验证,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经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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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6,094,560 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监事会均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4、《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7、《关于聘请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聘请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也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三)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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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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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
楼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          李安华                  袁公章




                                                黎中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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