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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百货: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2017-09-21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17-029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被上诉的情况
   (一)收到民事上诉状时间:2017 年 9 月 19 日

   (二)二审机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不服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 2215、2216 号

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关于解除“世

贸西城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有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

已解除。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100 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五)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作出《关于解除“世贸西城广场”<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函》要求解除涉案房产的合同关系的行为无效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2.本案于 2014 年立案,被上诉人施压致使案件拖延三年多迟迟未判决,

这期间虽然被上诉人在政府干预下恢复了涉案房产的原状,消除了违章面积部

分,南宁市规划部门也于今年初同意验收通过。这正好证实了被上诉人根本违

约情致合同目的(办证和产权过户)无法实现的事实,上诉人当时行使法定解

除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出于社会效果而作出解除无效的认定违背法律的

规定。

    3.自南宁市规划局同意规划验收至今,被上诉人亦拒绝配合上诉人办理房

屋产权登记。被上诉人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上诉人办

证的合同目的落空,上诉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并无不当。

    4.由于合同约定购房尾款(高达总价款 12%)共 7000 多万元于办理房产

证后才付,才导致了被上诉人迟迟不配合办理房产证,以达到被上诉人长期拖

延资金支付的目的,加上被上诉人长期无理冻结的共管资金 1800 万元,近亿

元的资金已经近七八年无法回笼。造成上诉人经营困难,几千名职工股东(上

诉人系改制企业)意见很大。一审法院出于政府利益考虑,对于上诉人的巨大

损失和被上诉人的无理的强势举动视而不见,作出错误判断,依法应当予以纠

正。

       二、一审案件的情况概述
    2014 年 9 月,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我公司迟延支付购房款为

由,要求解除与我公司签订的购买世贸西城 A 区、B 区商业物业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我公司退出物业,恢复原状。我公司已就此事于

2014 年 10 月向城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单方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无效(详见 2014 年 9 月 3 日、2014 年 10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临 2014-026 号、临 2014-031 公告)。
2017 年 7 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

西民一初字第 2215 号、第 2216 号,一审判决:“被告标特步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关于解除“世贸西城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要求解除

原告南宁百货购买南宁市大学路 98 号“市建世贸西城广场”A 区第一层及第二

层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1201)、A 区三至五层和 B 区一

至五层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0301)及其补充协议的行为

无效”(详见 2017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临 2017-019

公告)。

    三、本次公告的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因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我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被上诉事项对本

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1 日



    备查文件:

    1. 《民事上诉状》;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

一初字第 2215 号、第 221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