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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12-25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20-041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约 162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
       债约 162 万元,直接影响公司本期损益。

    一、累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9 年,广州市金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我公司发生物业服务合
同纠纷,向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
具体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金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司)
    第三人: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宁房地产)
    第三人:广西恒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
    2.诉讼请求
    原 告 提 出 诉 讼 请 求 :( 1 )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向 原 告 支 付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费
2,123,488.80 元(自 2015 年 1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止,按单价 3 元/月/
平方米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637,046.64 元(计算方式:
物业费欠费总额的 30%);(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答辩主要理由:(1)根据我公司与恒宁房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约定,我公司无需承担前期物业费;(2)根据原告与恒宁房地产签订的《前
期物业管理顾问协议暨物业管理合同》,我公司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在原告的
物业服务区域;(3)原告并未向我公司实际提供物业服务。
    4.诉讼结果
    根据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桂 0122 民初 5154 号《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金匙
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止的物业
服务费 1,062,215.9 元;二、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金
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 318,664.77 元”。
    我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
定,决定对本案提起上诉。
    5.对公司的影响
    我公司将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约 138 万元,直接影响公司
本期损益。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 年 9 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下达
(2020)桂 0105 民初 39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 238,737.27 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约 162 万元,直接影响公司本期损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