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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百货: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2021-11-27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21-055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审一审原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在对判决结果进行研究后,决

       定下一步采取的法律措施,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

       响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
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桂 0102 民初 1226 至 1237 号《民事判决书》共 12
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
            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陈景春
            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
            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
    第三人:湛江集付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9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18 日、
2020 年 11 月 5 日及 2021 年 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公告。
       二、本次重审的一审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
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尚未能达到民事诉讼证明
力的高度盖然性,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1)桂 0102 民初 1226 至 1237 号《民事判决
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在对判决结果进行研究后,决定下一步采取的法律措施。目前暂无
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事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