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2
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 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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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南宁 市东 葛路 1 18号 青秀 万达 广场 金座 37层 372 1室(530022)
Room 3721, 37/F, The Golden mansion, Qingxiu Wanda Plaza, No.118 Dongge Road,
Nanning, Guangxi, China
广 西 智 尔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 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南宁 百货 大楼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 公司 法》 ( 以下 简称 “《 公司 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 大会 规则 (201 6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要 求 , 广 西智 尔律 师事 务所 (以 下简 称“ 本所 ”) 接受 南宁 百 货大 楼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 司” )的 委托 ,指 派律 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 所 声 明: 本所 律师 仅对 本次 股东 大会 的召 集程 序、 召开 程 序、 出席 会议 人员
资 格 、 召 集 人资 格、 表决 程序 、表 决结 果及 会议 决议 发表 法律 意 见, 并不 对本 次股
东 大 会 所 审 议的 议案 、议 案所 涉及 的数 字及 内容 发表 意见 。本 所 律师 同意 将本 法律
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 法 律 意见 书仅 供见 证公 司本 次股 东大 会相 关事 项的 合法 性 之目 的使 用, 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 所 及 经办 律师 依据 《证 券法 》《 律师 事务 所从 事证 券法 律 业务 管理 办法 》和
《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法 律业 务执 业规 则》 等规 定及 本法 律意 见书 出 具日 以前 已经 发生
或 者 存 在 的 事实 ,严 格履 行了 法定 职责 ,遵 循了 勤勉 尽责 和诚 实 信用 原则 ,进 行了
充 分 的 核 查 验证 ,保 证本 法律 意见 所认 定的 事实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所发 表的 结论
性 意 见 合 法 、准 确,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承担 相应 法律
责任。
困 广 瑟 鏊 麓 德 骊 鬻 篱 鞭 法 律 意 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 德规 范和 勤勉 尽责 的精 神, 对本 次股 东大 会所 涉及 的有 关 事项 和相 关文 件进 行了
必要 的核 查和 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 股东 大会 的召 集、 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 次 股 东 大会 由董 事会 提议 并召 集。 2021年1 2月3日, 公司 召 开第 八届 董事 会
2021年 第 十 一 次临 时会 议, 审议 通过 了《 关于 召开 公司 2021年第 二 次临 时股 东大 会
的 议 案 》 , 同 意 于 2021年 1 2月 21日 下 午 14: 30召 开 公 司 2021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会 。
公 司 于 2021年 12月 4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及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媒 体
公 告 了 《关 于召 开2021年 第二 次临 时 股东 大会 的通 知》 (以 下简 称“ 《股 东大 会通
知 》 ” ) , 详细 说明 了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召 开时 间和 地点 、会 议审 议事 项、 出席 会议
人 员 资 格 、 会 议 登 记 事 项 等 相 关 事 项 。 本 次股 东大 会股 权登 记日 为2021年 1 2月 16
日。
公 司 于 2021年 12月 16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公 告 了 本 次 股 东大 会的 会
议材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 次股 东大 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2021年 1 2月 21日 14: 30,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于 广 西 南 宁 市 朝 阳 路 39号 南 宁 百 货
大 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南 7楼 会 议 室召 开。 公司 董事 长黎 军先 生 主持 了本 次股 东大 会。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 2021年 1 2月 21日 -2021年 1 2月 21日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进 行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1年 12月 21日 上 午 9:
15-9: 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 投票 的时 间为 2020年1 2月21日9:15-15:00。
本 所 律 师认 为, 本次 股东 大 会由 董事 会召 集, 会议 召集 人资 格、 会议 的召 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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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 广 嚣 鏊 怒 僚 瀚 墓 嚣 灏 法 律 意 见 书
召 开 程 序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及《 公司 章程 》《 南宁 百 货大 楼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 以 下 简 称 “ 《 议 事 规 则 》 ” ) 的 规 定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 据 《 公 司 法 》 《证 券法 》《 公司 章程 》《 议事 规则 》及 《股 东大 会 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于 股 权 登 记 日 2021年 12月 16日 ( 星 期 四 )下 午收 市时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登记 在册 的公 司股 东均 有权 出席 股东 大会 ,并 可 以以 书面
形式 委 托 代 理 人 出席 会议 和参 加表 决。该 委托 代理 人不必 是公 司股 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 会议 现场 出席 及网 络出 席的 股东 (包 括委 托 代理 人出 席会 议的 股东 )共1 3
人,所代表股份合计220,622,71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544,655,360股)的40. 5068%。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室 及本 所律 师查 验出 席凭 证, 现场 出席 本次 股东 大 会的 股东
(含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会 议的 股东 )共 2人, 所代 表股 份共 计99,498,262股 ,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18. 2681%。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 含 代 理 人 所 代 表 的 股 东 ) 均 为 2021年12
月 16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收 市时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登
记在 册 的 公 司 股 东, 股东 代理 人所 持有的 出席 会议 授权文 件合 法有 效。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 1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 21,1 24,451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22. 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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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 广 翘 罄 忿 罐 嘲 弱 援 藤 法 律 意 见 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含代
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
事 规 则 》 的 规 定 , 有 权 对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进 行 审 议 、表 决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续
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 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1年1 2月16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
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
议 网络 投 票的 表 决总 数 和表 决 结果 , 会议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了 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 关 于 续 聘 公 司 2021年 度 审 计 机 构 的 议 案 》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
同意21 8, 669,893股,占 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 1148%:反对
1,952,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852%;弃权O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 决情况, 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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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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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意见
综 上 所述 , 本 所律 师 认 为,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召 集 与 召开 程序符合 法律、行 政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及 《 公 司章 程 》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出 席会议 人员的资 格、召 集
人 资格合 法有效: 会议表 决程序、 表决结果 合法有 效:会议 所做出 的决议合 法有效 。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正 本 一 式 三 份 , 经 本 所 律 师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
( 以 下无 正 文 ,接 签 字 盖章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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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廖平军
经办律师:
覃朗
邓泽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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