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11年4月)2011-04-21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1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
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并提
交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根据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2)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或把握全
局的能力;
(3)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4)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5)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并对董事会负
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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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3)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5)向董事会建议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其
他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6)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其他员工;
(7)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
(8)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9)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2)注重市场信息,不断降低成本及费用,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
争能力;
(3)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4)关心职工生活,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5)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
代会的意见;
(6)积极支持公司党组织、团组织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
第八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并
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
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
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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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
公司决策层或决策层和部门负责人一并参加,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和整理
会议纪要。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以便监事会有选择
地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
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
根据与会人员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1)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或
视章程规定之需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投资计划。投资项
目执行前,经批准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2)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建议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时,应事先征求有
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
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3)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应先
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
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4)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总经理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招标
文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程序实施招标;招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
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
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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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5)公司的其它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指标:
(1)总资产;
(2)净资产;
(3)销售总额;
(4)实现利润总额;
(5)净资产增长率;
(6)利润增长率;
(7)净资产利润率。
第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报酬
方式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到期离任或在
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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