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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1年12月)2011-12-20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
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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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依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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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生效后,原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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