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1年12月)2011-12-20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
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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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可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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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生效后,原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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