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独立意见2016-03-31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独立意见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 2016 年度下半年、2017 年度上半
年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总额不超过 30 亿元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支持公司快速扩大开发规模,实现跨越式发展,控股股东江苏凤凰出版
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集团”)严格遵守在 2009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
所作的对公司资金支持的承诺。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凤凰集团借款
余额为 12.666 亿元;公司拟在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向凤凰
集团借款累计不超过 30 亿元。
控股股东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房地产开发资金,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
持,借款利率将不高于同期公司向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利率,且
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 30%。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
关联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周斌先生、汪维宏先生、
林海涛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 2016 年度下半年、2017 年度上半年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总额不超过 30 亿元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薛健、李启明、魏青松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