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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凰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29  

						证券代码:600716             证券简称:凤凰股份            公告编号:2017-22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7/5       -              2017/7/6         2017/7/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5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36,060,59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3,606,059.0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7/5       -            2017/7/6         2017/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后的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相关规定,按 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按 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凤凰股份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5-83566255

特此公告。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