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凤凰置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 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二)9:30 在南京市中央路 389 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会 议室召开,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王烈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 代表股份总计 493,535,0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7247%。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总计 13,799,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7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由网络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3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关于增 补董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采用累积投票 制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不存在股东回避表决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如 下: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00,862,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42%; 反对 6,412,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38%; 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表决结果:通过。 2、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00,852,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22%; 反对 6,422,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8%; 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表决结果:通过。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00,852,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22%; 反对 6,422,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8%; 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表决结果:通过。 4、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00,852,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22%; 反对 6,422,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8%; 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表决结果:通过。 4 法律意见书 5、关于公司 2021 年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0,852,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22%; 反对 6,422,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8%; 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表决结果:通过。 6、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00,862,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42%; 反对 6,412,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38%; 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0,852,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22%; 反对 6,422,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8%; 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授权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0,852,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22%; 反对 6,422,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8%; 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表决结果:通过。 9、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0,852,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22%; 反对 6,482,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00,852,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22%; 反对 5,670,5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7%; 弃权 8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1%。 5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是否当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 林海涛 502,463,877 99.0399 是 11.02 赵留荣 501,034,076 98.7581 是 表决结果:当选。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