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凤凰股份:凤凰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30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凤凰置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
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三)14:30 在南京市中央路 389 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会
议室召开,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长林海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总计 5,019,0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6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175 人,代表股份总计 104,594,5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73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由网络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3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1、关于拟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
关联交易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7,219,395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0.4468%;反对 32,394,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5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4,738,874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9.0609%;反对 40,462,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140%;
弃权 4,411,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51%。
    表决结果:通过。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