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耀 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2009-04-15
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2009 年修订)
为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 年、2008 年年度报告相关工
作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与为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的会计师
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合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见面沟通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改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用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均需形成书
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在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
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