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凤 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 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全程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凤 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 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 14 点在南京市中央路 389 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林海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 9:15-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 表股份总计 491,984,2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559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490,871,5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402%。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112,6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89%。 2 法律意见书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推 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 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1.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1,814,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170,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91,814,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170,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 2021 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814,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170,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 法律意见书 4.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1,814,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170,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公司 2022 年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814,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54%;反对 170,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1,814,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170,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814,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170,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 关于授权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814,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170,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9.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814,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170,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10.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1,814,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170,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0,871,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8%;反对 1,112,6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2.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1,814,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170,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3.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对外捐赠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0,871,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8%;反对 1,112,6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