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花: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2020-07-14
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ST 百花 公告编号:2019-057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村”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江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苏 01 执 477 号之四。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具体情况
冻结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冻结人:张孝清
冻结股份数量:15,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
冻结起始日:2020.7.7
冻结终止日:2023.7.6
二、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一)仲裁及裁决情况
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以张孝清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以下简称“贸仲委”)递交了关于《盈利预测补充协议》项下争议的仲裁申
请文件。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496 号)。
仲裁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补偿股份 25,252,039 股,如若届时可用于补偿
股份的数量不足,被申请人以每股人民币 12.28 元的价格支付现金差额;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应付而未付补偿股份或现金的违约金,自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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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2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应付而未付补偿金额人民币 310,095,031.23
元为基数,按照年 24%的违约利率支付违约金;
3、申请人为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用 500,0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3,125,659 元,由申请人承担 10%,即人民币
312,565.90 元,被申请人承担 90%,即人民币 2,813,093.10 元。本案仲裁费已由
申请人预缴并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813,093.10
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裁决执行情况
2020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
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的通知》(2020 司冻 0430-01 号),仲裁裁决中的第 1 条,
张孝清应补偿股份 25,252,039 股限售流通股已划转至公司账户。
仲裁裁决中第 2、3、4 条关于违约金、律师费及仲裁费相关事项,上市公司
经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未完成执
行。公司一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
人张孝清持有的公司 15,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于近日收到江苏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对张孝清上述 15,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股票进行了司法保全。
截至本公告日,张孝清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 47,576,489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 11.88%;持有限售股份 17,710,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42%;累
计质押股份数量 1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股份被冻结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将密
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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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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