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ST 百花 公告编号: 2020-084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裁决执行完毕。 2、双方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申请人;张孝清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1)支付补偿股份 25,252,039 股;(2)自 2019 年 5 月 2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应付而未付补偿金额人民币 310,095,031.23 元为基数, 按照年 24%的违约利率支付违约金。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仲裁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补偿股份 25,252,039 股,如若届时可用于补偿股 份的数量不足,被申请人以每股人民币 12.28 元的价格支付现金差额;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应付而未付补偿股份或现金的违约金,自 2019 年 5 月 2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应付而未付补偿金额人民币 310,095,031.23 元为基数,按照年 24%的违约利率支付违约金; 3、申请人为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用 500,0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3,125,659 元,由申请人承担 10%, 即人民币 312,565.90 元,被申请人承担 90%,即人民币 2,813,093.10 元。本案仲裁费已由申 请人预缴并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813,093.10 元以 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 上述第 1、2、3、4 项裁决所涉债务,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仲裁执行进展情况 1、2020 年 4 月 27 日、28 日公司分别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要求对《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事项进行强制执行。4 月 30 日公司分别收到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 书。 2、2020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股 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的通知》(2020 司冻 0430-01 号),仲裁裁决中的第 1 条,补偿股份 25,252,039 股限售流通股已划转至公司账户。 3、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已经披露《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 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详见公司(2020-058)公告,回购股份已于 7 月 20 日注销。 4、仲裁裁决中第 2、3、4 条关于违约金、律师费及仲裁费相关事项的执行。 2020 年 7 月,因被执行人张孝清未履行义务,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拍卖张孝清持有的公司股票,以实现其权益。法院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 人张孝清持有的价值 7500 万元的 ST 百花股票。 5、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 10 时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 10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 台上(网址 http://sf.taobao.com/court_item.htm?spm=a213w.7398554.pagination.2. 6b061c52FhTr87&user_id=1934457578,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 行公开拍卖活动。 6、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0〕苏 01 执 477 号)(以下简称“《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 具体内容如下: (1)张孝清持有 ST 百花 25,252,039 股股票过户至公司名下(现已注销)。 2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张孝清所持的 ST 百花 1,500 万股股票,李建城以每股 5 元价格竞得(总价计 75,000,000 元),裁定将上述股 票过户至李建城名下,现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拍卖款中的 73,046,244.23 元转入公司, 拍卖款中的 450,541.28 元交纳了执行费,余下拍卖款 1,503,214.49 元转给张孝清。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三、本次股份过户后股权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张孝清先生持股数量由原 47,576,489 股减少到 32,576,489 股,持股比例由 12.68%降到 8.68%;李建城先生持股 15,000,000 股, 持股比例 4.00%。 四、本次仲裁案件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被申请人支付应付而未付补偿股份的违约金,自 2019 年 5 月 25 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 2020 年 4 月 30 日,以应付而未付补偿金额人民币 310,095,031.23 元为基数,按照年 24%的违约利率计算应支付违约金 69,733,151.13 元; 2、申请人为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用 500,0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3,125,659 元,由申请人承担 10%, 即人民币 312,565.90 元,被申请人承担 90%,即人民币 2,813,093.10 元。本案仲裁费已由申 请人预缴并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813,093.10 元以 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经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收到的违约金将增加公司的非经常性收益。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2020 年 9 月 21 日,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李建城先生与公司控股 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成为一致行 动关系,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披露的《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 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2020-082)。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