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合法性 经认真审阅其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没有发现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没有发现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没有发现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目前 非公司监事;也没有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2、程序性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相关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 们同意聘任。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