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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花医药: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6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部分予以注
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达到行权条件、经考核行
权系数确定 B 级、C 级的员工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1,207,65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
销。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部分予以注
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首次授予 149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
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符合
条件的 149 名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
3,230,850 份。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日为 2023 年 7 月 25 日。董事会就本议案
表决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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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公司第一次行权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
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第一期行权。
    独立董事:王劲松、宋   岩、李大明、陆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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