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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维股份:云维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4-26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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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
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
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所属公司包括全资子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只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 担保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符合上级主管机构相关管理要求,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非经
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
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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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
利的原则。其他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披露时,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出
具专项说明。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
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
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
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
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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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董事
会批准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
定。由董事会决策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按以下程序办理:
    1、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盖公司章
的担保书面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必须载明担保的详细原由、担保的金
额、用途、期限等相关内容;
    2、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公司经
理办公会讨论;
    3、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意见可行的,由证券事务部门按决策权
限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4、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被担保人方可提交各自董
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
    本公司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确需对外提供
担保的,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将担保方案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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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过后,方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对外担保的决策并实施。
    5、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
保的,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
当具备《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担保合同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用途;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担保的方式;
    5、担保的范围;
    6、保证期限;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相关责任人和部门必须
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公
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
方拒绝修改的,经办相关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拒绝为其办理担保手续并
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和基础审
核部门,应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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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合同签署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妥善
保管相关文件的原件,同时被担保人应在第一时间将复印文本交证券
事务部门,由证券事务部门制作对外担保公告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控。财
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建立专门台帐管理对外担保事项,每季度对
担保业务进行分类统计,并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
    证券事务部门应建立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台帐,定期与财务管理部
门及被担保人核对担保台帐。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提前还款解除公司担保责任的,被担保人应
在第一时间(不超过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财务
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当被担保人发生债务到期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或面
临重大诉讼、仲裁及拟破产、清算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
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详情,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
书面通知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当
立即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案,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人应按照公司财务相关制度及时向公司财
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门提供担保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认真持续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
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门做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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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
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否则将承担
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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