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货: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2016-04-07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六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长期资产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
期待摊费用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资产。
第四条 长期资产减值,是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长期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
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
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可能
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六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长期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
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
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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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
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对
于近一年内有关店计划的门店,其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应在年末
进行减值测试。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
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
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门店表明其存在减值迹象,必须进行减值测
试:
1、开业两年以上,年平均亏损超过 1000 万的门店的长期资产。
2、超额亏损门店亏损绝对值达到 5000 万元由企业专项认定。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七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
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
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
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八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
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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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应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其应减值
测试的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出具评估报告,已确定可收回金额的准
确性:
(一)公司无法估计可收回金额的准确性,需要借助专家的工作。
(二)公司估计的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减值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应聘请专业机构对其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数据进行复核。
第十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
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
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十一条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
回。
第十二条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各企业资产使用部门或
资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计提时应填写减值准备审
批表,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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