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货:关于为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公告2019-12-25
证券代码:600729 证券简称:重庆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19-049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 5 亿元,
以前未为其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担保期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社电器”)需在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朝天门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朝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进货款。按照
工商银行的风险管控要求,需要公司在人民币 5 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对商社电器
与工行朝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 年。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八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为
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为: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决定在人民币 5 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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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签订的
银行承兑协议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 胡宏伟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家用电器、五金、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发射
及接受设备)、照相器材、办公用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工具;
家用电器的技术咨询;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线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分公司委托从事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相关业务;销售:电子产品(不含
电子出版物)、网络设备。
最近一年财务情况(2018 年度):资产总额 150,447.25 万元、负债总额
123,926.34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21,976.34 万
元)、净资产 26,520.92 万元、流动负债 121,976.34 万元、营业收入 284,903.95
万元、净利润 7,674.25 万元。
最近一期财务情况(2019年三季度):资产总额111,207.98万元、负债总额
95,833.73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93,883.73万元)、
净资产15,374.25万元、流动负债93,883.73万元、营业收入199,289.52万元、净
利润5,043.22万元。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股权结构:商社电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00%
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工行朝支行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为: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
乙方: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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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0 年 月 日至 2021 年 月 日期间
(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5 亿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
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
汇转贷款合同、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
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
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二条: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
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三条: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根据第一、二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
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增益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
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
师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
付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违约: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七条: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权限于甲方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商社电器在工行朝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进货款,按照工
商银行的风险管控要求,公司对双方的此次交易提供担保有助于商社电器开展日
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对此担保事项事前认可同意。公司对商社电器在工行朝
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进货款提供担保,有助于商社电器开展日常经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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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次担保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918.99 万元,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65,256.9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1.90%,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 0。
特此公告。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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