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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百货: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10-25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2 年 6 月 24 日通过,2007 年 7 月 11 日修订)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
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七)公司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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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
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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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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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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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与人员,部署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确定工作进度,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编制完成的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并提请董
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
进行审核;
    (五)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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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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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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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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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
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9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相关信息披露流程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
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
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对内
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
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报送单位(含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
有责任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报送公共事务部(董事办)。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当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本公司应当进行披露的相关内容时,如董事、监事、


                                   10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率
先知悉,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汇报,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并按事项的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
否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公司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负责人率先知悉时,应在第一
时间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公司公共事务部(董事办)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指导,对拟公开披露的信
息文稿进行草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报告。根据拟披露
的事项性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提交董事会进一步审
议。公司内部审议完成后,由公司公共事务部(董事办)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公告。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比照此流程进行。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也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董事会秘书
组织公司公共事务部(董事办)审核后对外发布。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公共事务部(董事办)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
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有配合义务,
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
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对信息披露事务负有报告义
务,当内部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负责人确知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应当进行披露
的相关内容进入讨论阶段时、形成方案时、准备具体推进时、签订协议(包括意
向协议)时,内部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负责人应根据该四个时间点,在第一时
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包括提交必要的书面说明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安排公司公共事务部(董事办)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本职能部门及本经营
单位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同时也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中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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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
    (二)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的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职能部门或经营单
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建立信息沟通渠道,
力求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由公共事务部(董事办)
进行管理,保管的内容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决议、记录,对外信息
披露文稿及附件,保管期限 10 年。公司公共事务部(董事办)除纸质文件的保
管外,还定期将所保管的文件制作成电子档案,在公司内部网上发布,同时还将
在公司外网发布,以便保管和查阅。
    公共事务部(董事办)还将做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记录并保管其出席会议的情况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并根据要求在年度股东
大会上,由独立董事向大会述职,将一年来的出席会议、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十四条 对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本公司应当进行披露的相关内容,在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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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对外发布公告时,皆为内幕信息。对内幕信息的接触范围仅限于工作范围,除
工作关系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获知或者意图获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同时公司应加强信息的管理,公司有关信息媒体的报道不得先于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的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必要的处分,处分视其情节轻重包括批
评、罚款乃至开除,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
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经营单
位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培训。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
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
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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