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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百货: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10-25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

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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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

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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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

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决策程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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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

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

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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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

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

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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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公司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

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

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 6 页共 13 页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

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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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

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

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

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

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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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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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

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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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

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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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

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

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

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接受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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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照上交所

的规定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

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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