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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百货: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10-25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0 年 2 月 25 日第五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1 年 12 月 29 日第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修订)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
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公司公共事务部(董事办)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
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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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
述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者其他法定媒体
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
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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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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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具体对外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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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九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
开财务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向主要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
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
知情人。
    第十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
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建立《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名称或姓名、单位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
务/岗位、证券账户、获取信息的地点、时间、方式、内容及所处阶段
等。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备案并存档于公共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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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事项的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公共事务部(董事
办)备案,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
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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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
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
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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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
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违反
保密规定将追究责任。公司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责任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
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 30 日
内、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
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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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
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薪、解除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
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
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
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证监局等相关监
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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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 1)

               (注 2)
内幕信息事项              :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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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的,应按照第十六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
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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