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将实达大厦租赁给仁天科技之下属子公 司是可行的,该租金标准是根据周边办公楼租赁市场行情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为更好地开拓智能终端设 备市场,公司下属子公司与仁天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智能终端设备整机及配件 研发、设计、销售和采购方面进行合作是可行的。双方合作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 分散风险,拥有较好的协同效应,该关联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和行业通行 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公司可以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国宏、何和平、吴卫明、蔡金良 2019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