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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实达: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8-08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ST 实达      公告编号:第 2020-063 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 10,964.5 万元及至实际给付日相应利息和违约金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
该诉讼对公司产生影响的程度。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或“公司”)于近日收
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
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或“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四:惠州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五:景百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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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 10,964.5 万元借款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相应
利息和违约金;
    (2)判令被告二、三、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被告一质押物:被告一持有的惠州市长飞投资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并就质押物处分所得款优先受偿;
    (4)判令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被告四提供的 18 套抵押物,并就抵押物处分所
得款优先受偿;
    (5)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3、本次诉讼开庭时间及地点:待定


    二、 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7 月 11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兴飞”)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为
深圳兴飞提供 23,000 万元人民币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期自 2018 年 7 月 11 日
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止。
    上述协议签署后,公司、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景百孚分别与光大
银行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各自为深圳兴飞上述《综合授信协
议》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 年 7 月 11 日,惠州市长飞投资
有限公司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深圳兴飞自愿以其有处
分权的 18 套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深圳兴飞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产生的
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19 年 2 月 15 日,深圳兴飞与光大银行
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深圳兴飞自愿以其持有的惠州市长飞投资有
限公司 100%的股权向原告出质,以担保按时足额清偿《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全
部债务。
    综上,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2 月 21 日,深圳兴飞与光大银行深圳
分 行 陆 续 签 订 了 六 份 《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合 同 》( 编 号 分 别 为 :
ZH38971806001-2JK/4JK/6JK/7JK/8JK/9JK),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光大银行深圳
分行合计向深圳兴飞提供 11,97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 6 个
月至 1 年不等,贷款年利率为 5.655%至 6.525%不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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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的,构成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行有
权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
金、利息或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宣布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
利。
    另外,2019 年 7 月 10 日,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兴飞签订《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承兑协议》,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出具了票据金额为 500 万的电子银行承兑
汇票,到期日为 2020 年 1 月 10 日。根据协议约定,承兑申请人存在的任何违约
行为导致承兑人依据经验判断承兑人有可能垫付票款或垫付票款后承兑申请人
无力还款的,承兑人有权将其垫付的任何款项转成对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并对
其收取利息。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深圳兴飞未能依约如期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中的
10,964.5 万元,因此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展期。但截至起诉之日,深圳兴飞
依然未能履行还款合同义务。因此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起诉,要求深圳兴飞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并要求各被告承担担
保责任,对担保物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产生影响的程
度。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措施和原告沟通,争取尽快和原告达成和解。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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