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部分议案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申请借款, 借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发展,可有效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流动性风险,是银 行等外部金融机构融资之外的有益补充,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此次关联 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此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国宏、蔡金良、苏治 202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