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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7-30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
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操作细则及《福建实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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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或具
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进行交易以及披露关于受禁止交易的资
料等违法违规交易以及市场不当行为。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
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
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
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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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时,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或如使用曾用名
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
       第七条   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的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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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本公司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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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基数。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而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包括: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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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除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外,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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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包含本数;本制度所称
“及时”指两个交易日以内。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持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不一致时,按后者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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