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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7-30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

                                                   - 1 -
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募集资金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
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
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
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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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
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
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
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
内与相关当事方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

                                                   - 3 -
日内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
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在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如下申请和审批
手续: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部门审核→财务总监
审核→总裁审核→权限内经董事会审议→权限外经股东大会
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
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
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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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

                                                    - 5 -
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
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
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30%,且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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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
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
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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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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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
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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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
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
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
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
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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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
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
应建 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
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
原始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入情况,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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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
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
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
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
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
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
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
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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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
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
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
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
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
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

                                                  - 13 -
定的,责令改正。造成公司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
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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