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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债务核销管理制度2023-03-31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付债务核销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应付债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相

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付债务是指应付款项(包括应付

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合同负债、长期应付款、预收款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公

司各分、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相应的应付债

务核销管理规范报公司备案后实施。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项应

付款项核销应严格执行本单位应付债务核销管理规范要求,并

将各项应付款项核销情况及时报公司备案。

    第四条 公司进行债务核销处置,应当在对其组织认真清

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

                                                 - 1 -
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

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债务核销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权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

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

件等有关资料;

    2、债权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没有继承

人的应付款项,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文件;

    3、涉诉的应付款项,判定、裁定公司胜诉的,应当取得

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然败诉但因无法执

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

议;

    5、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取得债权人放弃债权申明;

    6、其他证据证明确实无需支付或支付可能性极小的应付

款项。

                      第二章 债务核销程序

       第五条 公司清查出来的应核销应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

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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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相关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应付款项核销的

原因、事实和处理意见;

   2、财务资金部和审计法务风控部经过核实,提出初步审

   核意见;

    3、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后,对确认的应付款项核销方案

进行审议,并根据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资金部根据审议意见执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总裁办公会对核销应付款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公司发生的债务核销需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

    2、由公司财务资金部按本制度向总裁办公会提交书面报

告,书面报告经总裁办公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

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处理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对核销应付款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如果发生的债务核销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①债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 3 -
    ①债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①债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①涉及关联方法人债务核销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5%以下。

        涉及关联方自然人债务核销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

    2、由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后,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应付

款项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

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总裁办公会决策意见;

    (2)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3、独立董事应对所核销应付款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核销应付款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如果发生的债务核销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 4 -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①债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的;

    ①债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①债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①涉及关联方债务核销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2、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核销应付款项书面报告,

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

    (1)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决策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2)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对各项

应付款项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达到核销条件的应付款项及时

进行核销。

                         第三章 其他

                                                 - 5 -
    第十条 应付债务核销金额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适用

《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本制度由财务资金部负责

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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