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实达: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制度2023-04-29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防范财务报
告的重大错报风险,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
控制配套指引等要求,结合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
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
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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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的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
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并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
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
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
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条 财务报告编制、分析与披露内部控制的基本要
求: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应当明
确规范。
(三)起草财务报告、校验、分析、审核批准等流程应
当科学严密。
(四)财务报告的报送、分析与披露流程应当符合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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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驻外机构等合并报表单位。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分析与披露的岗位
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分析与披露
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披露和
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是财务报告编制、分析的归口管
理部门,其职责包括: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年度
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
告、进行财务分析等。
第八条 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及分析的各单位、各
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资金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有关人员对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
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情形,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有关部
门和人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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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准备及控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必须在会计期末编制报告前进行
结账,为财务报告的编制做准备:
一、公司财务资金部应当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
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
二、公司财务资金部应当制定对财务报告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交易或事项的判断标准,明确相应的报批程序。
三、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
四、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调节制度以及各项财产物
资和结算款项的清查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的处理程
序,避免出现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形。
五、公司为避免出现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
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
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规范,基本要求如下:
一、公司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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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
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二、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应当利用所
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
营能力。
三、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公司应
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四、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公司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公司经营
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
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五、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
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
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
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六、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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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
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七、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
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
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及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
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
素。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主管报表编制的财务人员应通过人工分析或利
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
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并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校验:
(一) 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 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 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的具体方法及规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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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公司财务基本制度(暂行)》执行。
第六章 财务分析
第十六条 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定期的财务分析制度,
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主要是经营情况的影响。
二、资金情况分析。
三、主要资产变化情况分析。
四、经营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五、国家各项政策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重大影响事项。
第十七条 财务资金部应定期于每季财务报表出具后,编
写财务分析报告,并通过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等形式对分
析报告的内容予以完善,以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
息,全面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
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财务分析报告结果应当及时传递给有关管理层
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总监带领财务资金部牵头,各
单位、部门配合。各单位、部门根据分析报告的意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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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职责并按要求落实改正,财务资金部负责监督、跟踪落
实改正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反馈。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分析的内容、步骤、方法、指标体系
及应遵循原则的规定:
一是企业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
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
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
握企业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二是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
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和
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
趋势。
三是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
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
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分析应遵循的原则:
一、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以全面、
详细的调查研究为基础,以数据说话,所用数据要做到全面、
准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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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横向与纵向对比相结合。与上年同期、年度计划以
及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并对重要指标的预计完成
情况进行合理预测。
三、全面分析与重点分析相结合。对当期出现的重点问
题作重点分析,必要时应提供专题分析报告。
四、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相结合。全面总结、分析经济
运行中的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并针
对不利因素和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七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及披露
第二十四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准则制度以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和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
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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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由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
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
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就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范围、计划、方法等与外部审计机构进
行沟通。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沟通、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人员,负责核对、校验审计后的汇总财务报告草稿;公司会计
机构负责人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初步审
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
人和公司负责人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按照上市公司内部信息和外
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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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在编制和传递财务报告的过程中
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切实履行保密义务。财务报告及其
数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之前,相关人员不得违规对
外提供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资金部制定,其修改权、
解释权归财务资金部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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