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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辽宁成大: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8-03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保护
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
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
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
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
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
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
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付息兑付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响偿债
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信息。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
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二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为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
门,其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资料和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所需要的注册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议案和文件;
   (三)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沟通,做好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
   (四)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内幕信息泄漏,发生内幕信息泄漏时,
应积极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釆取补救措施;
   (五)交易商协会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
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商协会报告。经交易商协会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
告。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
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
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
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
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
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
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
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
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
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
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
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
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
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
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
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
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
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
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
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
日内履行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
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
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
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
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
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
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
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
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
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
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
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三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
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
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
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
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
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经营班子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
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
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
   (七)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
   (十)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十一)财务会计部应以书面或电子版方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在
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
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
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3、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临时报告,财务会计部应以书面和电子
版方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
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
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4、总裁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
   6、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7、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临时报告,财务会计部应以书面和电子
版方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
告。
    第三十九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
事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财务会计部应根据无先例事项批露的进
展情况,以书面或电子版方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
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与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
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
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裁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
   (六)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临时报告,财务会计部应以书面或电
子版方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
公告。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
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
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通知书、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
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注册及发行资料由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保管。
    第四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交易商协会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
批准,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保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人范围。
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信息知
情人员的范围以登记为准。信息知情人员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
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
议等),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通气会、路演活动等进行
外部沟通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互动可控,不得向媒体、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信
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必要进行对外融资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提供内幕
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执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