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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辽宁成大: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31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辽宁
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
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为战略委员会战略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提供战略决策的相关资料;投资与资产管理部为战略委员会投资管理工作的日常
办事机构,负责提供投资决策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规划发展部与投资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规划发展部与投资与资产管理部提供的有关资
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五日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战略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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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规划发展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时。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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