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大连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2022-11-12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公告编号:临 2022-092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大连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辽
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5 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决定书》全文如下: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规
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方面
你公司 2020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未披
露与陕西古海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宝明矿业有限公司之间 3166 万元其他关联方资
金往来。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
(一)你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及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以下
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进行修订,导致你公司制度规定与现行监管规定不符。
(二)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不准确。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
部分重大事项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部分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
在遗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无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上述事项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第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六条第一款,《监管指引第 5 号》第五条、
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方面
你公司子公司辽宁成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钢铁)运输费用列
报不准确。成大钢铁商品销售环节的运输费用,属于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
输费用,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会计类第 2 号》2-6 的规定,应当计入营业成本,而公司计入销售费用,
费用列报不准确。
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十六条及中国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2-6 的规定。
四、内部控制方面
(一)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
成大钢铁与河北某钢铁集团之间的销售合同明确约定有违约条款。对方的付
款时间明显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违约期限,成大钢铁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
履行合同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十二条、《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存货管控不规范
1.成大钢铁租用河北某钢铁集团场内仓库存放存货,成大钢铁负责对该仓库
的管理以及办理存货出库。该仓库存货出库手续不完整。
2.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宝明)存货管控不规范。新疆宝明
油页岩筛末与油页岩末矿是两种不同矿产物,但新疆宝明以“油页岩末矿”作为
品名对外销售油页岩筛末,两种矿产物名称相同,易造成存货管理、使用混淆。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8 号——资产管理》第五条的相
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监管指引第 5 号》第十六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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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切实
提高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将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认
真研究,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并逐条对照整改,切实提
高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严格按照大连证监
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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